《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修改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修改
發布日期:2008-04-23
關於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𓀀,經研究😄,我部決定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第二條修訂為:報考人員應按本人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和與之相一致的試用期合格證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二〰️、第十三條修訂為:在軍隊(含武警👩🍼,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現役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並參加相應考試。 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院聘用或試用的非現役人員持所在軍隊醫院出具的試用期合格證明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方法同前款。 三、第十五條第五款修訂為🧖♂️:非現役人員持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合格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四🧚、第十七條修訂為: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二○○八年四月十日 |
(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於潔)